女生读高铁学校好不好
当然好,工作不愁,且生活品味高雅。同时能接触各种类型的人,增加交友圈,给自己更多机会。
高铁专业哪个学校好
严格讲,大学并么有高铁这个专业。与高速铁路有关的专业有车辆工程、土木工程、轨道信号工程、电气工程等等。最好的大学是西安交通大学、北京交通大学、中南大学、同济大学,其次还有兰州交通大学、石家庄铁道大学、大连交通大学。
学高铁读什么专业最好
华东交通大学的车辆工程、电气工程及自动化、测控技术、机车车辆、自动化、交通设备信息工程、铁道车辆等专业。
女孩子读高速铁路专业前景怎么样
铁路部门就业还不错。女生的话可以选择高铁乘务专业,毕业后分配到高铁列车为乘客服务。工作环境不错,薪资待遇也挺高。
读高铁好吗,好找工作吗
作为女孩子,如抄果你喜欢安逸点的生活,读高铁是不错的选择。出来可以有个体面的工作,收入方面属于比较有保障的。缺点是如果以后随车工作,需要经常出差,两城三地的生活方式你喜欢吗?如果喜欢,你可以读高铁啊,工资有保障,津贴丰厚,各种保险一样不落。如果你不喜欢两城三地的生活方式,那建议你换个职业学校,学点装潢设计服装设计什么的也很有前途和钱途
读高铁专业哪个学校好
1、西安铁路交通学校
西安铁路交通学校是一所全日制铁路专业重点技术学校,是全国各大铁路局人才定向培养单位, 是交通运输部门合作专为铁路系统培养输送应用型、技能型的高素质人才基地。学校地处灞桥区白鹿原大学城,学校因地制宜,紧随国家“一带一路”建设及“互联网+”政策等重大战略布局,
精品打造“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高铁乘务”、“铁路工程技术”、“铁路轨道供电技术”、“铁路通信信号”、“铁路物流管理”、“动车制造与检修”、“电气化铁路技术”等专业。
2、西安铁道职业学校
西安铁道职业学校(Xi'an Railway Vocational School)简称西铁校,创办于1997年,是由西安市教育局批准成立的一所铁道综合类职业院校。
学校位于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占地面积400余亩,在校生万余人,是西北地区老牌轨道院校之一。学校开设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电气化铁道供电、铁道信号等铁路热门专业,办学多年来,学校以优质的教学服务及完善的就业体系在社会各界广受赞誉。
3、成都铁路工程学校
成都铁路工程学校(Cheng Rai way Engineer ing School),位于我国西南地区四川盆地,地址在成都市郫县。是国家首批中等示范学校、是国家级重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是我国西南地区唯一的铁路施工类中等职业学校,是国家教育部、 建设部确定的建筑行业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在60多年的办学历程中,学校培养了大批专门人才,为祖国的铁路建设和地方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今天,仍有上万名铁工校学子奋战在祖国的万里铁道线上。近几年来,学校狠抓招生、就业、教育教学三个环节,逐步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特色。
4、郑州铁道中等专业学校
郑州铁道中等专业学校是郑州市教育局直属的一所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国家教育部备案,是河南省 *** 、郑州市 *** 首批为我省城铁、地铁培养和储备专业人才的全封闭军事化学校。
学校前身是创办于1983年的郑州中华技术中等专业学校,后经郑州市教育部批准更为郑州铁道中等专业学校,学校位于郑州市工业路走廊郑上路,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占地1000亩,建筑面积56万余平方米。
5、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是一所全日制专科层次的普通高等职业学校,是“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立项建设院校、国家首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
学校前身为成立于1975年的原铁道部部委属院校广州铁路机械学校,2000年6月由广州铁路机械学校、广州铁路运输职工大学与广州铁路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合并组建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校。
女生读高铁乘务专业怎么样
很好啊。挺适合女孩子的工作。高铁乘务员儿也需要高素质的。有修养的。外表也有一定要求的。挺好。
那种职业学校读出来的高铁专业好吗
你好,同学。不知道你想报名什么技术院校,但是不管自己学习什么技能都要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爱好选择。最好去学校实地参观考察,如果你是男孩子建议学习汽车技术,汽车类行业对汽车人才需求量大,维修,售后和管理人才都好就业,,被采纳,谢谢。
高铁属于什么专业
高铁乘务专业。
高铁乘务员是在旅客列车为旅客进行服务的工作人员,他们在旅客上车前要检查每一个人的票防止有人错乘或无票登车。帮旅客拿行李,当列车出发后还要整理行李,防止行李从行李架上掉下来,防止旅客受伤。
(9)读高铁专业怎么样扩展阅读:
主要课程是旅游概论、旅客运输、铁路基本安全常识、旅游心理学、形体训练、旅游英语、客运安检、列车乘务、列车服务、计算机基础、劳动安全卫生、礼仪化妆、旅游地理、普通话等。
中国的北京、天津、香港、上海、广州、深圳等城市都有了高铁,其他城市也在紧锣密鼓地修中。因为地铁的舒适、快捷和便利,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高铁也就成为了许多城市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当前国家对高等教育的区分,(按国家正式录取顺序)首先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考试,由教育部统一录取,简称统招。参加全国统一成人高考考试,由教育部统一录取,简称成教。西安高铁乘务员学校属于成教体系,由国家教育部正式录取,学生毕业即可颁发国家承认正式文凭。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的具体内容
装卸活动的基本动作包括装车(船)、卸车(船)、堆垛、入库、出库以及连结上述各项动作的短程输送,是随运输和保管等活动而产生的必要活动。下面是关于装卸工作总结及工作展望的内容,欢迎阅读!
一年来,我部门在各级组织的正确领导下,能够积极配合完成各项工作,紧紧抓住安全这根主线,强化基础,规范管理,提高了装卸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得到了进一步提高,消灭了装卸责任事故,装卸安全基础工作有序可控。重点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强化基础管理,不断加强自身建设
1.加强制度建设、实现规范化管理。一是建制度,根据车务段安全生产整体部署,按照规范化管理要求,对照装卸系统各个生产环节,制定了各岗位安全职责、标准、流程;二是定考核,明确了每名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月量化、质量考核标准,促进了管理标准化;三是抓落实,对装卸管理明确了属地化管理规定,各直管站、中心站站长、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对货装结合部作为管理、检查重点,严把货装作业质量关,实现了货装管理一体化。
2.强化安全意识、坚持三个教育。一是坚持遵章守纪教育,通过对事故案例的不断学习和分析,确认事故是由于违规违纪造成的,因此,我们将习惯性违章现象做为日常重点来加强教育,提高作业人员遵章守纪意识;二是坚持技术素质教育,装卸作业人员普遍技术素质较低,为提高工人的技术素质,20xx年我们共为门吊司机、叉车司机、装载机司机、
起重工、装卸工等工种购买了专业岗位培训教材,编写了《劳务外包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培训手册》并结合现场技术演练的方式进行培训,效果明显;三是坚持安全法规学习,年初我们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新《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条文内容,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做到相关人员了解《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内容,确保《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到位。
3.强化风险管控、促进防控流程化。一是将风险管理档案化。要求各站结合站场实际、机械类型、人员素质等因素排查出安全隐患并制订控制措施,内容涵盖装卸车及附属作业、劳动安全、设备管理、作业防护等,区分了长期和中短期风险点来建立风险档案,实现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不因人员改变而改变;二是风险控制有形化。逐项制订风险源单点案对风险进行分析、完善技术要求、提出办理限制,最终以控制流程图、岗位风险提示卡的形式进行模板化工作,明确了工作流程、明确了工作标准是什么、明确了出现问题该怎么解决,形成了让安全成为习惯,让习惯更加安全的良性循环。
二、盯紧现场安全、助推安全生产
1.紧盯教育。盯车间、班组对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劳动安全防范措施等制度是否做到班班讲。
2.紧盯两纪。盯现场违章蛮干、擅离职守、当班饮酒、上岗盹睡等严重两违行为的查处和违章分析情况。
3.紧盯关键。盯危险货物装卸、电气化区段作业、附属作业、手推调车、区间卸车、防护信号安撤、机械作业安全、流动机械道路行驶、非常天气、夜间装卸等关键作业环节的作业流程是否标准。
4.紧盯作业标准落实。盯人机混合作业现场是否有管理人员到场指挥、机械作业区域内是否有闲杂人员驻留,盯起重作业十不准、叉车作业五不叉、装载机作业铲料、卸料五不准及装卸安全20条卡死制度等现场作业卡控措施落实情况。
三、扎实开展阶段活动、确保活动见实效
20xx年,全段装卸系统开展了劳动安全专项治理活动、两会期间货装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活动、暑期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整治、‘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及设备春、秋检等专项活动。为切实组织开展好各项安全专项活动,我们周密部署,细化重点,扎实推进,定期通报,强化问题整改,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风险隐患,夯实安全管理基础,确保活动取得了实效。其中仅在20xx年装卸设备春、秋检活动中查处问题30余条,及时消除了设备安全隐患,保障了装卸设备质量良好。
四、强化设备管理、构建多级安全保障
1.建立三级管理体系。按照《XX铁路局装卸机械管理细则》、《XX车务段装卸机械管理细则》文件要求,健全了段、站、班组三级管理体系,明确了职责,理顺了关系,促进了
设备的全面管理、全员管理和全程管理,有效保证了装卸设备的技术性能和正常工作,提高了设备的使用寿命和利用率。
2.依规行事保障特种设备规范使用。严格按照新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法》进行系统规范管理,做到了特种设备注册、定检、人员持证的三个百分之百落实。
3.设备安全运行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持证上岗制度。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使操作者达到用好、管好、保养好设备;二是坚持设备检查、问题处理现场化。深化装卸机械、轨道衡、抑尘等设备周检查制度,加大现场装卸设备检查力度,改变只听汇报,电话遥控指挥的'管理思路。做到及时检查,及时发现,及时督促整改与维修,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建立设备问题库,掌握机械设备的技术状态,做好记录,以备以后查阅参考;三是坚持设备交接班制度不放松。要求当班司机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把设备隐患移交下一班,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杜绝人为的操作和设备事故的发生。
4.设备保养做到三严。一是严格执行检修计划和检修规程;二是严格把好备品备件质量关;三是严格抓好检修质量和验收关。通过三严办法的实施,确保了装卸机械设备状态良好。
5.积极做好更新设备的接收。20xx年装卸共更新装卸设备33台,包含叉车13台、扒料机3台、装载机8台、汽车吊1台、皮带输送机8台。截止12月底设备已经交付相关车站投入使用,设备台账按计划逐步健全中,保证一台一档、规范管理。目前全段装卸机械总数到达66台。
五、加强外包企业管理、实现合作共赢
1.规避外包企业安全风险。20xx年全段共有18个装卸外包企业,为有效规避风险我们要求18个装卸业务外包企业的装卸队严格按照《铁路运输货物装卸搬运业务劳务外包合同》要求对所使用的劳务合同人员买足人身意外保险或工伤保险,并要求在其入人员发生变化后做到先办理保险,再上岗作业,基本解决了装卸劳务合同人员发生意外伤害后的资金赔付问题。
2.制定监督考核办法。将18个装卸队的安全考核纳入到了季度评估中,并从外包企业装卸管理费中支出专项资金对每组前两名车站的装卸队实施奖励,有效促进了外包装卸的安全生产。
3.统一装卸队生产台账。针对装卸队台账管理不一、格式众多的现象,我们对岗位生产台账进行了统一设置,在各装卸队设立《月安全生产分析会登记薄》、《文电传达登记薄》、《违章违纪登记薄》、《规章制度日学习提问登记薄》等四本台账。统一了台账格式,统一了填写要求,实现了生产管理逐步规范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运输秩序,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中断行车及其他影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实施应急救援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逐级负责、应急有备、处置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铁道部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设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指挥、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应当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依法组织、指挥、协调本辖区内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相应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设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救援队、救援列车的建设,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培训、装备配置、物资储备、预案演练等基础工作,积极开展事故应急救援。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参与事故应急救援,负责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进行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依法查处违法犯罪嫌疑人,协助抢救遇险人员。
第七条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由铁道部、安全监管办协调请求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给予支持帮助。
第二章 救援报告
第八条 事故应急救援实行逐级报告制度。铁道部、安全监管办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明确报告程序、方式和时限,公布接受报告的各级事故应急救援部门及电话。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部门应当按规定程序向上级单位和部门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现场铁路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单位负责人报告。
接到报告的单位、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立即通知救援队和救援列车。
遇有人员伤亡或者发生火灾、爆炸、危险货物泄漏等事故时,接到报告的单位、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采取防护措施,并立即通知当地急救、医疗卫生部门或者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
第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列车调度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规定程序报告本企业负责人,并向本区域的安全监管办和铁道部列车调度员报告。
第十一条 铁道部列车调度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规定程序上报。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铁道部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十二条 救援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站名)、区间(线名、公里、米)、线路条件、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二)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机车型号、部位、牵引辆数、吨数、计长及运行速度。
(三)旅客人数,伤亡人数、性别、年龄以及救助情况,是否涉及境外人员伤亡。
(四)货物品名、装载情况,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情况。
(五)机车车辆脱轨数量及型号、线路设备损坏程度等情况。
(六)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
(七)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八)需要应急救援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人员伤亡、脱轨辆数、设备损坏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故应急救援情况需要向社会通报时,由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宣传部门统一负责。
第三章 紧急处置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等现场铁路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停车措施,并按规定对列车进行安全防护。
遇有人员伤亡时,应当向邻近车站或者列车调度员请求施救,并将伤亡人员移出线路、做好标记,有能力的应当对伤员进行紧急施救。
为保障铁路旅客安全或者因特殊运输需要不宜停车的,可以不停车。
但是,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等现场铁路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邻近车站、列车调度员,接到报告的邻近车站、列车调度员应当立即组织处置。
第十六条 客运列车发生事故造成车内人员伤亡或者危及人员安全时,列车长应当立即组织车上人员进行紧急施救,稳定人员情绪,维护现场秩序,并向邻近车站或者列车调度员请求施救。
第十七条 救援队接到事故救援通知后,救援队长应当召集救援队员以最快速度赶赴事故现场。
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组织紧急抢救伤员,利用既有设备起复脱轨的机车车辆,清除各种障碍,搭设必要的设备设施,为进一步实施救援创造条件。
第十八条 发生列车火灾、爆炸、危险货物泄漏等事故时,现场铁路工作人员应当尽快组织疏散现场人员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 事故发生后影响本线或者邻线行车安全时,现场铁路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按规定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第四章 救援响应
第二十条 接到事故救援报告后,应当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按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由相应单位、部门作出应急救援响应,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由铁道部报请国务院启动,或者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启动。
铁道部在国务院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开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事发地省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现场事故救援指挥部的应急通信系统,征求有关专家建议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提出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经国务院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确定后组织实施,并派出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参加救援。
第二十二条 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由铁道部启动。
铁道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机构应当组建现场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并根据事故具体情况设立医疗救护、事故起复、后勤保障、应急调度、治安保卫、善后处理等工作组,开通与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和现场指挥部的应急通信系统,咨询有关专家,确定事故应急救援具体实施方案,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调集各种应急救援资源,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必要时,协调请求事发地人民政府、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提供支援。遇有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三条 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应急救援,由安全监管办启动或者督促铁路运输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机构启动,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根据事故具体情况设立医疗救护、事故起复、后勤保障、应急调度、治安保卫、善后处理等工作组,开通与现场指挥部的应急通信系统,咨询有关专家,确定事故应急救援具体实施方案。
有关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集各种应急救援资源,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必要时,由安全监管办协调事发地人民政府、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提供支援。遇有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向铁道部报告。
第五章 现场救援
第二十四条 现场救援工作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事故应急救援响应等级,由相应负责人担任总指挥,或者视情况由上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机构指定人员担任临时总指挥,统一指挥现场救援工作。
各工作组及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的单位、部门应当确定负责人。救援列车进行起复作业时,由救援列车负责人或者指定人员单一指挥。
现场总指挥以及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的各工作组负责人、各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作业人员应当区别佩戴明显标志。
第二十五条 现场指挥部应当在全面了解人员伤亡以及机车车辆、线路、接触网、通信信号等行车设备损坏、地形环境等情况后,确定人员施救、现场保护、调查配合、货物处置、救援保障、起复救援、设备抢修等应急救援方案,并迅速组织实施。
在实施救援过程中,各单位、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和标准,防止衍生事故。
第二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运输调度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及时发布各类救援调度命令。重点安排救援列车出动和救援物资运输。需要其他铁路运输企业出动救援列车时,由铁道部发布调度命令。
造成列车大量晚点时,应当尽快采取措施恢复行车秩序。预计不能在短时间内恢复行车时,应当尽量将客运列车安排停靠在较大车站,并组织向站车滞留旅客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等服务。
第二十七条 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现场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协调对现场伤员进行救治,紧急调集有关药品器械,迅速将伤员转移至安全地带或者转移救治,采取必要的卫生防疫措施。
遇有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需要大规模紧急转移、安置铁路旅客和沿线居民的,应当及时通知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救治和转移、安置工作,必要时可以由铁道部或者安全监管办进行协调。
第二十八条 现场指挥部应当根据需要迅速调集装备设施、物资材料、交通工具、食宿用品、药品器械等救援物资。铁路运输企业各单位、部门必须无条件支持配合,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延误救援工作。
物资调用超出铁路运输企业自身能力时,可以向有关单位、部门或者个人借用。
第二十九条 事故涉及货运列车时,货运部门应当迅速了解事故货车及相关货车的货物装载情况,组织调集装卸人员和机具清理事故货车及相关货车装载的货物,处置事故列车挂运的危险、鲜活易腐等货物,编制货运记录。
第三十条 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出动救援列车时,救援列车应当在接到出动命令后30分钟内出动,到达事故现场后,救援列车负责人应当迅速确定具体的起复作业方案,经现场总指挥批准后立即开展起复作业。
救援列车在桥梁或坡道等特殊地段作业时,应当连挂机车。两列及以上救援列车分头作业时的指挥,由现场总指挥协调分工后各自负责。两列及以上救援列车在同一个作业面集中作业或者联动作业时,由负责本区段救援任务的救援列车或者由现场总指挥指定人员负责指挥。
救援列车在电气化区段实施救援作业时,应当在确认接触网工区接到停电命令并做好接地防护后方准进行。起复动车组、新型机车车辆等,应当使用专用吊索具。
第三十一条 事故应急救援需要通信保障时,通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根据需要立即启用“117”应急通信人工话务台,组织开通应急通信系统。事故发生在站内,应当在30分钟内开通电话、1小时内开通图像传输设备。事故发生在区间,应当在1小时内开通电话、2小时内开通图像传输设备。并指定专人值守,保证事故现场音频、视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任何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信息采集和传输。
第三十二条 事故造成铁路设备设施损坏时,有关专业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切断事故现场电源,拆除、拨移和恢复接触网,及时架设所需照明,调集足够的救援队伍、材料和机具,积极组织抢修损坏的线路、通信信号等行车设备设施,协助事故机车车辆的起复。
对可以运行的受损机车车辆进行检查确认,符合挂运条件的方准移动,必要时派人护送。起复作业完毕后,应当迅速做好开通线路的各项准备。
第三十三条 事故遇有装载危险货物车辆时,现场指挥部应当在采取确保人身安全和作业安全措施后,方可开展救援。
危险货物车辆需卸车、移动或者起复时,应当在专业人员指导下作业,及时清除有害残留物或者将其控制在安全范围内。必要时,由安全监管办协调环保监测部门及时检测有害物质的危害程度,采取防控措施。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组织解救和疏散遇险人员,设置现场警戒区域,阻止未经批准人员进入现场,指定专人进行现场勘查取证,必要时实施现场交通管制,负责事故现场旅客、货物及沿线滞留列车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十五条 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并及时移交事故调查组。因应急救援需要改变事故现场时,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示意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并做出书面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第三十六条 事故救援完毕后,现场指挥部应当组织救援人员对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进一步确认无伤亡人员遗留,拆除、回收、移送救援设备设施,清除障碍物,确认具备开通条件后,立即通知有关人员按规定办理手续,由列车调度员发布调度命令开通线路,尽快恢复正常行车。
第六章 善后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组应当依法进行事故的善后处理,组织妥善做好现场遇险滞留人员食宿、转移和旅客改签、退票等服务工作,以及伤亡人员亲属的通知、接待以及抚恤丧葬、经济补偿等处置工作。负责收取伤亡人员医疗档案资料,核定救治费用。
第三十八条 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现场指挥部应当在积极组织施救的同时,负责协调落实伤亡人员的救治、丧葬等临时费用,待事故责任认定后,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九条 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由急救、医疗卫生部门或者法医出具死亡证明,尸体由其家属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存放于殡葬服务单位,或者存放于有条件的急救、医疗卫生部门。
尸体检验完成后,由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组通知死者家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检验后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经核查无法确认死者身份的,经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组负责人批准,刊登认尸启事,刊登后10日无人认领的,由县级或者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批准处理尸体。
第四十条 事故造成境外来华人员死亡的,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组应当通知死者亲属或者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尸体处置事宜按照我国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对事故现场遗留的财物,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组或者公安部门应当进行清点、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二条 对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事故应急救援费用等应当进行统计。
借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和其他物资,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归还并适当支付费用,丢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合理赔偿。
第四十三条 对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事故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有争议时,可以协商解决,或者请求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构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四条 属于肇事方责任给铁路运输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事故认定书由肇事方赔偿。
第四十五条 因设备质量或者施工质量造成事故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有权依据事故认定书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损失。
第四十六条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应当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于5日内形成书面报告,并附事故应急救援有关证据材料,按事故等级报铁道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或者安全监管办备案。
由铁道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或者安全监管办组织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对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工作进行评价认定,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整改措施,修改完善应急预案及有关制度办法。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违反本规则规定,不立即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等延误救援的,由铁道部或者安全监管办对责任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等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等延误救援的,对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的,由铁道部或者安全监管办对责任单位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原发《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铁运〔1999〕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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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奥特号的签约作者“疏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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